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綦江虹桥垮塌案一审审结

1999-04-04 来源:光明日报 通讯员汪放 记者刘希全 我有话说

本报重庆4月3日电(通讯员汪放记者刘希全)綦江虹桥垮塌事故所涉及的两起刑事案件,分别经两天和三天的法庭审理,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13名被告人和一被告单位,作出了一审判决。

法院确认被告人林世元受贿111675元的事实成立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,且情节特别严重。对检察院指控林世元接受价值23490元的裘皮大衣的事实,法院认为证据不充分,不予采纳。法院还确认林世元当时身为綦江城乡建委主任,违反国家建筑法规,违规建筑、接收虹桥,并违规结算,放弃自己的职责,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。法院对林世元犯受贿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;犯玩忽职守罪,情节特别严重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财产5万元,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75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3490元。

曾任綦江县城乡建委副主任、主任的被告人张基碧,明知虹桥建设和交付使用中的一系列违规作法,而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,放弃对虹桥的监督管理,未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,与虹桥垮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,且情节特别严重。法院认为张基碧的认罪态度较好,可从轻处罚,故判处有期徒刑6年。

被告人孙立身为城乡建委主任助理,协助主任分管虹桥工程建设,明知虹桥工程长期没有监管人员却不管不问,放弃职责。在虹桥发生异响后,孙立未按领导安排进行载荷试验,对虹桥的垮塌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,法院确认孙立已构成玩忽职守罪,且属情节特别严重,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

被告人赵祥忠身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站站长,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,不按国家规定对虹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,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。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指控赵祥忠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,因为“质检站”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,赵在调入该站工作前已被免去了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,故不具备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主体资格。法院判处赵祥忠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

被告人贺际慎在担任綦江县副县长、县城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期间,明知虹桥的建设和交付使用中的一系列违规作法,放弃自己的职责,又对虹桥使用中发出的异响轻率表态,属于主观上过于轻信,客观上放弃法定职责的行为。法院判决贺际慎犯玩忽职守罪,处有期徒刑3年。

法院对虹桥第二案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被告人李孟泽(虹桥工程技术总负责人)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;判处施工总负责人费上利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50万元;判处工程总承包人段浩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20万元,继续追缴非法所得3万元;判处工程施工员夏福林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4万元;判处工程施工员阎珂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3万元。对犯有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虹桥主拱钢管供应商刘泽均,判处有期徒刑13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,并处罚金30万元,继续追缴非法所得5万元;判处主拱钢管加工负责人胡开明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25万元,继续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。对被告人王元凯(主拱钢管加工业务负责人)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25万元。犯职务侵占罪,处有期徒刑3年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25万元。被告单位重庆通用技术服务部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,判处罚金25万元,继续追缴非法所得3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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